11330700762512299C/2025-00658
政务公开
无特定对象
规范
关于印发《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行政执法局
金综法发〔2025〕2号
2025-11-06
主动公开
ZJGC56-2025-0003
有效
朗读
公开征求《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执法办、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金华市综合执法办、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2.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金华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6日
附件1
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现场行政检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行政检查主体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实施原则。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四)实施平台。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应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实施。
二、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事项
(五)行政检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六)委托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经合法委托后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应当以委托主体名义组织开展。
委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七)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主体。除行政检查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八)行政检查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权责清单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制定、调整或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方式
(十)现场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即行政检查主体依法对不特定企业或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即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依法对特定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即行政检查主体在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所实施的全行业、全地域的行政检查。
鼓励行政检查主体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十一)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实施“综合查一次”,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联合检查。
(十二)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原因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十三)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以风险等级、信用状况、行业特性等为基础,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差异化监管。
四、检查计划
(十四)计划统筹。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协调制定本区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检查事项。
(十五)计划制定。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确保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行政检查计划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
(十六)计划调整。上级部署调整或者本地工作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主体可以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仅可调整一次。行政检查主体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前应当告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十七)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检查主体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方案应当在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并同步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十八)计划管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线上管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省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完成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并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检查实施
(十九)检查层级。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但是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已经对检查对象实施过检查的,下级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二十)检查方案。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二十一)检查准备。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设置检查任务,依法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十二)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执法证电子码”,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检查人员未亮码的,检查对象可以向行政检查主体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检查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自觉遵守检查对象安全管理规范。
(二十三)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实施异地检查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
(二十四)申请回避。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所实施的行政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有权申请回避。检查人员与所实施的行政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应当回避。
(二十五)回避决定。检查对象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审查,并由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行政检查。决定作出后,检查对象要求书面送达回避申请决定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作回避申请决定书并送达检查对象。
被决定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所实施的检查行为是否有效,由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十六)检查措施。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或者书面要求检查对象对检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3.对检查对象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4.自行或者委托法定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检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主体开展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的,应当制作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二十七)强制措施。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检查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二十八)检查协助。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确需其他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出具意见、提供咨询等的,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
(二十九)检查辅助。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对检查辅助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出台管理规定规范检查辅助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完善评估论证机制,避免检查辅助泛滥。
(三十)音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对必要的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十一)陈述申辩。检查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充分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采纳。
(三十二)检查结果记录与反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应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同步做好音像记录。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告知;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结果由信息平台统一公示的,应当告知查询时间和路径。
(三十三)检查结果分类。行政检查结果分为以下几类: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3.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4.检查对象未开展检查有关的经营活动;
5.无法实施检查,包括暂停营业、正在清算、被吊销(注销、撤销)、迁出、不配合检查等。
六、查后处置
(三十四)后续处置。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应当主动开展后续处置: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本部门职权范围外的违法线索,反馈至日常监管部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办案机关。
(三十五)责令整改。行政检查主体责令检查对象整改违法行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整改方式、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实施跟踪检查。
(三十六)结果公示。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确认检查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七、检查行为规范与监督
(三十七)行为准则。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三十八)检查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压实行政检查主体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者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等突出问题。
(三十九)责任追究。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外开展检查、未通过省统一平台开展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问题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录
(四十)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可以根据本规定内容,结合部门具体工作实际,细化行政检查实施程序。
(四十一)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委编办、市府办公室(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动办、市行政执法局、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金华海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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