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5-00659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11-11

  • 《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11 来源:其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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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共四十一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实施原则、实施平台、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计划、检查实施、查后处置、检查行为规范与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现场行政检查活动。“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行政检查主体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实施平台。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应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实施。

    (三)检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四)检查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权责清单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制定、调整或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方式等要素,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

    (六)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实施“综合查一次”,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联合检查。

    (七)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原因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八)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严格履行制定检查方案、设置检查任务、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并“亮证亮码”、检查结果记录与反馈、结果公示等有关程序要求。

    (九)权利保障。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检查对象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自觉遵守检查对象安全管理规范。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金华市。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王璇

    联系电话:0579-821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