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62512299C/2024-00104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行政执法局
2024-08-28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施行2年来,较多处罚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处罚事项清单已动态调整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的裁量制订了新的基准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相关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执法尺度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的要求,对《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四)《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23〕92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则》《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两项制度内容。
(一)对《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则》的修订。主要对其中第二十一条有关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予以修订,将从轻、一般、从重阶次的罚款数额比例按罚款区间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
(二)对《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修订。
原《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对全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出规范,对18个领域共524个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修订后,对5个领域共293项行政处罚事项制订裁量基准,其中新制订裁量基准2项。
除按照修订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则》关于罚款处罚数额确定的规则,对处罚事项各阶次罚款额度重新确定外,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1.对省级已新制订自由裁量基准的发改、经信、教育、林业、农业农村领域相关处罚事项,以及原引用省级基准制订的建设(房地产、历史建筑)、水利、应急、人防、地震、气象领域相关处罚事项,核对并引用最新省级裁量基准,不再予以修订。
2.对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处罚事项,因省级裁量相对较粗放或实行公式化裁量,为便于执行和统一,在省级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金华实际予以细化、量化。对原《实施细则》在引用省级裁量并细化的事项,如与省级裁量基准相冲突或无特别必要的,则直接引用省级裁量,不再予以修订。
3.对金华市地方性法规事项,根据事项编码和调整情况,予以重新对应并修订,并对原未制订的《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属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2个事项予以制订。
四、适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 贞。
政策咨询电话:0579-82103622。
附件:1.《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修订情况表;
2.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2024年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1: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修订情况表 | |||
领域分类 | 原制订数 | 新修订数 | 修订说明 |
1.发展和改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18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2.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4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3.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6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13 | 7 | 已引用省级裁量基准5,无裁量事项1 |
5.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4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6.城市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6 | 227 | 在省级基础上细化或引用省级裁量 |
7.房地产、历史建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53 | ||
8.市容环卫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85 | ||
9.市政公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43 | ||
10.水务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53 | 0 | 已引用省级裁量基准,其中1项无省级裁量基准 |
11.应急管理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7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12.市场监管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1 | |
13.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42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14.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2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15.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3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1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5 | 15 | 省级裁量基准为裁量公式,细化修订 |
17.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0 | 已全部引用省级裁量基准 |
18.金华市地方性法规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48 | 43 | 原根据法律条文制订对应处罚事项为56项,其中取消15项。修订41项,新制订2项 |
合 计 | 524 | 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