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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政策解读
市行政执法局
2024-11-04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施行,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清单》选取范围为已划转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的执法事项,共24项,涉及8个领域,其中建设13项、公安2项、市场监管1项、消防救援5项、应急管理1项、民宗1项、水利1项。
(二)列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同时体现“助企纾困、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理念,整体上按以下标准把握:
1. 列入事项原则上要求与本地域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比较贴近;
2. 一般需要法律条款中明确表述为“可以处罚”事项;
3. 部分涉安全的事项,参照省级部门不予处罚清单适用条件审慎纳入;
4. 违法行为具备一定的容忍度,但违法行为高发、放松管理难以维持日常秩序的,设定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才予以免罚的条件;
5. 违法行为容忍度相对较高,可以通过教育达到管理目的,设定“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免罚条件;
6. 前两批清单中,对个别事项细化适用条件后重新列入;
7. 执法事项的罚则中明确“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才予以处罚”的,原则上不予列入;
8. 执法事项已体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不予列入。
(三)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标准
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主要参照省级部门制订的自由裁量基准文件,特别是《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中关于该事项裁量基准,应低于最低一档(不含不予处罚档)的情形,在适用时同时设定首次并及时改正的条件。
四、实施日期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11月28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方式:821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