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4-00123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文件字号:

    金综执〔2024〕25号

  • 成文日期:

    2024-10-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56-2024-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日期:2024-11-04 10:26:39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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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的反馈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办,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金华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做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经金华市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印发你们,请严格对照适用条件科学认定后适用实施。特别是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对照省级部门制订的自由裁量基准文件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中关于该事项裁量最低一档的情形,一般应低于最低一档(不含不予处罚档)。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自2024年11月28日开始施行。


    附件: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违则

    罚则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备注

    1

    330217250000

    对排水户未按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违法;
    2.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主动改正,或者排水户逾期未变更不超过30日;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2

    330217281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中小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1.首次违法;
    2.未经许可排放污水不超过90日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完成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后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3

    330217126000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中小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1.首次违法;
    2.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不超过90日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4

    330217156000

    对(个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5

    330217201000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裸露地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1.首次违法;
    2.责令限期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时间在2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时间在3个月以内;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6

    33021721300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位置或扩大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或延长时间3日之内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7

    330217274000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8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放牧3只以下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
    1.首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9

    330217158000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15天);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10

    330217F77000

    (金华)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11

    330217138001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12

    330217238012

    对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城市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业面积5平方米以下:1.首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13

    33021718000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超过批准时间10日之内的:
    1.首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

    14

    330209896000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可移动障碍物占用不超过1个泊位:
    1.首次违法;
    2.已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公安

    15

    330209913000

    (金华)对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可移动障碍物占用不超过1个泊位:
    1.首次违法;
    2.已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公安

    16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露天大排档、烧烤、卡拉OK摊点等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除外)。

    市场监管

    17

    330295046001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消防领域

    18

    330295022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消防领域

    19

    330295024001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城市道路范围内: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消防领域

    20

    330295060001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消防领域

    21

    33029501600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消防领域

    22

    330225023002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未重新办理许可证不超过7天:
    1.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及时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应急管理

    23

    330241011000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违法;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无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无投诉举报;
    5.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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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21900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简易方式开采少量砂石,个人自用的:
    1.首次违法;
    2.已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轻微。

    水利

    全文附件下载:金综执〔2024〕2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