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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市行政执法局
2023-07-14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2023年1月28日,浙江省委召开“开年第一会”,即“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会议明确,要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改革举措涉及打造最优政务环境、最优法治环境、最优市场环境、最优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
2023年2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先后印发了《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新时代八婺铁军勤廉担当十条守则》《金华市新时代机关效能革命十条举措》,要求各职能部门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转作风、拼效能、创一流,加快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落地见效。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浙江实施“八八战略”20周年。制订实施《清单》,是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开年第一会”和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体现金华“柔性执法温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制订实施《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升综合执法队伍形象,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本《清单》为金华市综合执法系统第一批包容免罚清单,选取范围为已划转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施的执法事项。
本《清单》事项共51项,涉及5个领域,其中公安3项、林业14项、建设21项、水利12项、生态环境1项。
(二)《清单》事项列入标准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防止《清单》事项无限扩大,保持《清单》事项量罚基本统一,同时体现助企纾困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在选定列入第一批免罚清单时,整体上按以下标准把握:
1.列入事项原则上要求与本地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对比较贴近;
2.违法行为容忍度相对较高,可以通过教育达到管理目的,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具备一定的容忍度,但违法行为高发,放松管理难以维持日常秩序的,设定首次违法才予以免罚的条件;
4.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不予处罚事项直接列入;2022年市局制订的《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不予处罚事项,按本《清单》设定标准筛选后列入;
5.执法事项的监管对象为具备一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的,不予列入;
6.执法事项的罚则中明确“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才予以处罚”的,不予列入;
7. 执法事项已体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不予列入;
8.执法事项涉及安全领域的,不予列入。
(三)《清单》事项设定条件
实施包容免罚,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已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清单》事项实施程序
《清单》所列事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金综执〔2022〕10号),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流程处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清单》事项适用条件,按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
《清单》所列事项适用条件所列“首次违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内该违法事项首次被查处。
四、实施日期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8月15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方式:0579-821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