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62512299C/2023-00104
其他
无特定对象
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市行政执法局
金综执〔2023〕24号
2023-07-14
主动公开
ZJGC56-2023-0001
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综合指导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城管服务中心、站前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免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清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法治理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细化落实;是深化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效能,体现金华“柔性执法温度”的具体要求。《清单》将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包容免罚”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精细化水平,促进全市综合执法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严格把握《清单》的适用程序
《清单》所列事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金综执〔2022〕10号),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流程处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照《清单》事项适用条件,按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清单》所列事项适用条件所列“首次违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内该违法事项首次被查处。
三、切实强化《清单》的执行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清单》内容,熟悉具体适用条件,规范执法流程,统一执法标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推进实际,适时更新《清单》内容,并定期调研、评估《清单》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各单位要加大《清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清单》实施到位。
《清单》自8月15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