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19-00639

  • 主题分类:

    综合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件字号:

    金政办发〔2019〕62号

  • 成文日期:

    2019-09-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56-2019-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日期:2019-09-25 16:58:37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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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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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前区域)综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站前区域管理范围:东至五一路和原十八中前无名道路,南至迪耳路,西至环城西路(延伸到汽车西站,以东侧人行道外侧侧石为界),北至环城西路(以南侧即停即走车道为界),包含铁路金华站南、北广场,汽车西站及周边区域,不包含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

      二、管理目标 

      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工作,实现秩序良好、设施安全、交通通畅、环境整洁、市容美观的综合管理目标。

      三、管理体制 

      站前区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派驻、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

      (一)管理机构。成立金华火车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前办),具体负责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站前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拟订站前区域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承担对站前区域各派驻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3.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

      4.建立健全站前区域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5.负责站前区域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环卫保洁工作;

      6.按照站前区域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7.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铁路金华站、铁路派出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站前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区属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协助站前办做好有关工作。

      (三)派驻机构管理。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在站前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派驻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接受派出单位和站前办的双重管理,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原则上应当与站前区域范围保持一致。站前办及派出单位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

      公安部门在站前区域派驻设立交警执法中队,配正式民警不少于3名,按照铁路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划分,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职责;抽调站前区域若干巡防人员,专职从事站前区域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站前区域派驻设立运管执法中队,配正式队员不少于3名,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在站前区域派驻设立行政执法中队,配正式队员不少于3名,依法履行综合执法职责。

      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站前办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驻单位考核评价依据。站前办可根据考核和工作需要向派出单位提出调换人员的建议,派出单位应当配合。

      (四)辅助执法人员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站前辅助执法人员由站前办统一招聘和管理,并调配到站前派驻执法机构,协助开展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模式。站前办牵头,按照“统一领导、网格编组、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在站前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对管辖区域内流动性违法行为,实施共同管辖,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需要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站前办应加强站前区域综合管理信息指挥平台建设,通过新建、整合等方式,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六)综合管养模式。站前区域实行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四位一体”综合管养模式,站前办具体负责实施,市财政保障经费。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应及时移交站前办统一养护管理。对新建的市政道路(不含地下管线)、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志愿者服务。站前区域要按照有场所、有标识、有人员、有项目、有台账、有制度要求,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常态化开展问询指引、扶老携幼、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八)经费保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站前区域综合管理的经费保障。派驻执法机构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站前办负责保障。

      (九)督查考核和协调机制。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工作列入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站前办应当建立科学的督查考核机制。针对站前区域管理问题,站前办可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四、管理规范 

      (一)公共设施管理。站前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站前区域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站前区域内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客运交通、轨道交通和铁路的附属设施以及其它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前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容市貌管理。站前区域举办临时活动或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许可,按照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活动,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2.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3.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4.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5.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6.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7.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8.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交通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1.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

      2.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3.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载人;

      4.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5.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7.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道路运输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定排队、不服从调度,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显示空车时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拼载;

      3.班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站外揽客;

      4.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五)商业经营秩序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1.无证无照经营;

      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3.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5.其他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站前区域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2.燃放烟花爆竹;

      3.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民政、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并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经反复劝导后拒绝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离站前区域。

      五、其他 

      市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和方案。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