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6-101053548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6-04-14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17 来源: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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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金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加强和规范金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修订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第九条:“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对同一处罚事项,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专业执法领域的,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订或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充分听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划转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裁量基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以下简称原裁量文件)已不符合现行工作要求,有必要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下发的相关文件。

    三、修订过程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启动修订程序,确定修订范围,梳理金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综合执法部门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修订相关裁量基准,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相关意见建议12条,采纳意见建议12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6年3月底至4月初,根据意见征求结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次修订为金华市地方法法规规章设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项组成:共涉及8部金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事项54项,其中:《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作为规章牵头制定部门,其他6部法规中涉及事项均以法律条款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内容组成:裁量基准内容包括处罚事项代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阶次及适用情形、裁量基准等栏目,其中适用情形对违法行为可能较多发生的情境作列举描述,并与具体裁量基准对应。

    (三)裁量档次设定:裁量档次分为不予、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档次,其中不予处罚的裁量标准与市局“包容免罚”事项及上级裁量基准保持一致。

    原裁量文件内容修订说明: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相关规定,原裁量文件的《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则》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中涉及建设(227项)、资规(7项)、生态环境(15项)、市场监管(1项)领域共250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适用上级裁量基准,不予修订。《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后,原裁量文件废止实施。

    五、解读机关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贞

    联系电话:0579-821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