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62512299C/2026-1010535443
政务公开
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14
ZJGC56-2026-0001
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的《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阶次及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330217F49000 | (金华)对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
2 | 330209915000 | (金华)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抛洒零星纸张、泡沫板等轻型无安全伤害的固体物品,能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抛洒物品造成环境影响,安全隐患较小,能及时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抛洒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流体生活垃圾、粉尘污染物等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抛洒硬物等可致伤物体到道路或其他有人员经过区域,安全隐患较大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 | (金华)对人行道上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对人行道通行影响较小的 | 处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对人行道通行影响较大的 | 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4 | 330209913000 | (金华)对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可移动障碍物占用不超过1个泊位;2.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3.已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使用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限期内改正的 | 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5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一般 | 使用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8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较重 | 使用固定型的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10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5 | 330217F77000 | (金华)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2.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3.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以10平方米1000元为基数,背街小巷、次干道两侧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主干道两侧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6 | 330217F46000 | (金华)对公共设施未及时整修或拆除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电话亭、候车亭、垃圾桶、窨井盖、标志标牌、健身器械、花坛(带、台、栏)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轻污损、毁坏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污损、毁坏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污损、毁坏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330217F64001 |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2.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3.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多垃圾扫入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8 | 330217F64002 |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零星垃圾扫入或倾倒,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较多垃圾扫入或倾倒,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9 | 330217F64003 | (金华)对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330217F63000 | (金华)对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未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 2.责令整改后按要求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及时改正,活动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小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活动规模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造成环境卫生一般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活动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330217F62001 | (金华)对未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一年内首次违法的 | 可以处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2 | 330217F62002 | (金华)对非营业时间未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未按规定整理收纳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除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外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330217F62003 |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 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330209922000 | (金华)对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已办理犬只登记或已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饲养。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饲养允许登记犬只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较重 | 饲养禁养犬只的;造成人身损害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15 | 330209923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超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服从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已自行处置超养犬只。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2000元罚款 | |||||||||
16 | 330209920000 | (金华)对饲养犬只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后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
17 | 330209919000 | (金华)对未佩戴犬牌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未佩戴犬牌携犬外出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8 | 330209918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携犬外出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采取其他防止伤害他人措施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将烈性犬装入犬笼携带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人员密集场所携带犬只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遗弃(虐待)犬只 | 较轻 | 遗弃(虐待)犬只行为发生在一般管理区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遗弃(虐待)犬只行为发生在重点管理区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危害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组织(参与)虐待犬只活动 | 较轻 | 参与虐待犬只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组织虐待犬只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330209921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209917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 | 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被没收犬只的 | 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
21 | 330209940000 | (金华)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330217F61000 | (金华)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较小或安全隐患较小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一般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造成影响严重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330217F60000 | (金华)对设置人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广告设置期在2年以内,安全隐患较小的;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广告设置期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安全隐患一般的;逾期在3个月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广告设置期在5年以上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330217F59000 | (金华)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产生较大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330217F58000 | (金华)对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部分未完成的 | 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全部未完成的 | 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6 | 330217F57000 | (金华)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义务或者养护管理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义务或者养护管理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绿地严重损害损失在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绿地严重损害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7 | 330217F56000 | (金华)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影响树木生长或者破坏绿化景观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影响树木生长或者破坏绿化景观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失评估值赔偿,可以处损失评估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造成损失的树木数量胸径15厘米以下3棵以下或15厘米以上1棵的 | 可以处损失评估值1倍罚款 | |||||
一般 | 造成损失的树木数量胸径15厘米以下4棵以上或15厘米以上2棵以上的 | 处损失评估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周边景观影响较大;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 处损失评估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8 | 330217F53000 | (金华)对违法占用、拆除按照规定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及设施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超过批准(承诺)期限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占用、拆除按照规定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及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部分占用立体绿化及设施 | 处所占用立体绿化及设施的绿化补偿费的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全部占用或部分拆除立体绿化及设施 | 处所占用或拆除立体绿化及设施的绿化补偿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倍的罚款 | |||||||||
较重 | 全部拆除立体绿化及设施的 | 处所拆除立体绿化及设施的绿化补偿费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9 | 330217F51000 | (金华)对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措施,限期内改正的 | 可以处树木价值1倍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30 | 330217F50002 | (金华)对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 2.停放车辆为非机动车; 3.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绿地生长恢复; 4.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放牧3只以下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损失较轻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摩托车、电动车进入行驶的;小型机动车辆停放占压损坏绿地的;放牧3-5只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一般损失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大货车停放占压损坏绿地的;放牧5只以上羊、牛等中型家畜(动物),野炊烧烤、饲养家禽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330217F50003 | (金华)对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首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造成水域环境卫生损坏较轻的;一年内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水域环境卫生一定损坏的;一年内第2次违法的;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水域环境卫生严重损坏的;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330217F50006 | (金华)对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硬化行道树的树穴2个以下,未对树木造成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硬化行道树的树穴2个以上5个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硬化行道树的树穴5个以上的;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对树木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 | (金华)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株数三倍的树木的 | 可以不予罚款 | |||||
一般 | 砍伐城市树木3棵以下的 | 可以处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较重 | 砍伐城市树木3棵以上的 | 处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4 | / | (金华)对依树盖房、搭棚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或基本恢复原状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期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 | (金华)对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或基本恢复原状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期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 | (金华)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或基本恢复原状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期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 | (金华)对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绿地内私自搭架或开垦种植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2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 | (金华)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期改正的 | 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期改正的 | 处重置价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39 | / | (金华)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按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或基本恢复原状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期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 | (金华)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超过批准(承诺)期限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2.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3.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较小,限期内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一般损失,限期内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拒不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1 | / | (金华)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超过批准(承诺)期限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超过批准(承诺)期限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超过批准(承诺)时间10日之内的;2.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3.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超过批准(承诺)时间15日之内或造成损失较小,限期内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超过批准(承诺)时间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造成一般损失,限期内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超过批准(承诺)时间30日以上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拒不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2 | 330216541000 | (金华)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较轻 | 限期内及时改正,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及时改正,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治 | |||||||||
43 | / | (金华)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时段和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 | 没收烧烤工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 | 没收烧烤工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及时改正,属于经营性活动,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环境有较轻影响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及时改正,属于经营性活动,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属于经营性活动,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环境有严重影响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330220447002 | (金华)对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未按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投放垃圾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一年内首次违法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一年内第2次违法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 |||||||||
45 | 330220448001 | (金华)对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且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且限期内改正的;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且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且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330220448003 | (金华)对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330220445000 | (金华)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 | (金华)对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330217G93002 | (金华)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未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一百元罚款;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二百元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 | 处100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 | 处200元罚款 | |||||||||
50 | 330217G93001 | (金华)对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较轻 | 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处150元罚款 | |||||
较重 | 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200元罚款 | |||||||||
51 | 330217G94002 | (金华)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服务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52 | 330217G94001 | (金华)对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及公示牌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 /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53 | 330217G95001 | (金华)对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可移动障碍物影响不超过1个泊位;2.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该事项首次违法;3.已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4.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设置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限期内改正的 | 每影响一个泊位,处罚款5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一般 | 设置活动型车挡或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泊位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每影响一个泊位,处罚款8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较重 | 设置固定型的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每影响一个泊位,处罚款10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 | |||||||||
54 | 330217G95002 | (金华)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限期内及时改正,毁损、涂改等2处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毁损、涂改等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毁损、涂改等5处及以上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说明:1.“两年内、一年内”指立案时间往前倒推的时间;2.“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 |||||||||||
全文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金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