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别让粮食经营台账“缺位”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5-05-16 09:00:49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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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因为生意比较忙,没时间做台账。”在执法队员日常巡查的过程中,总能听到粮食经营者们这样的解释。在粮食流通的过程中,粮食经营台账必不可少,既可以反映粮食商品流通活动和粮食行业基本情况,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统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仍有部分粮食经营者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管理疏忽,未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违法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此,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一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首违不罚”案件,通过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促使粮食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每一粒粮食的来源、去向都有据可查,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分析】

经调查,2019年10月至今,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从事粮食经营活动。2025年3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到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向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送达《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于2025年3月17日前建立粮食经营台账。2025年3月14日,经执法人员复查,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已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销售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 的通知》(浙粮发〔2024〕53号)中《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序号6之规定,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调味品店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之规定。

自由裁量基准依照《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 的通知》(浙粮〔2024〕53号)中《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 批)》序号6:“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首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基准:不予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