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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婺城区住建局接投诉举报,发现娄某存在作为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核查,2020年3月5日起,娄某担任杭州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及分成,但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一直为娄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11月20日,娄某又与金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项目经理,入职后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至该建设公司,并以该身份参与某学校搬迁改造项目投标,期间社保由该建设公司缴纳。其行为构成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单位受聘的违法情形。鉴于娄某积极配合调查、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当前建筑市场中,部分注册建造师受经济利益驱使,罔顾法律法规,出现了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广泛,从工程质量层面看,一人身兼两职,势必导致精力分散,难以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大大增加了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风险,极有可能为日后建筑投入使用埋下安全隐患,威胁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建筑市场秩序角度而言,该行为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些企业通过聘请此类违规注册建造师,在资质申报、项目招投标等环节获取不正当优势,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这种违规现象还可能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建筑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公信力。
【法条链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已构成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