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情简介】某监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被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件分析】
2024年6月7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浦江县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反映某厂房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该厂房建设项目一楼搭设高度超过5米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于2024年1月2日开工搭设,并于 2024年1月9日完工。该项目监理单位派驻此项目的监理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但巡视检查后未编制专项巡视检查资料,未按规定将专项巡视检查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经浦江县建设局责令整改后,该监理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完成专项巡视检查资料编制并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鉴于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非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各责任单位在施工时务必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否则,不仅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