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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米山餐厅北侧空地上的隔油池接了一根白色的污水管,污水直排山坡下,管道下方的地面留有淤积物。当即,执法人员联系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
事发地点位于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内,现场污水主要为餐饮污水,水体颜色较深,存在淤积物。经调查,该区域处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餐饮业排放的污水需经过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后再排出。发现污水直排情况后,本机关检查该单位排污系统,监督当事人拿出相关整改方案,依法排污,及时完成整改,并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污水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未处理的污水会对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若将污水直接排入土壤中,其中的有机物质和无机盐会破坏土壤结构,影响植物的生长,同时,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和微生物也会通过大气传播,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