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4-00096

  • 文件名称:

    关于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30 17:07:58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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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现就修订后《关于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名称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修订背景

    根据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意见,为了精准表述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原则和内涵,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在执法案件办理中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精准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法治化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工作要求四个部分。并附告知承诺适用流程图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两个附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内涵

    通过相关实践经验总结和法律法规的理解,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原则的贯彻运用,对告知承诺制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定义:指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立案处罚的制度。{详见附件《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修订部分新旧对比)}

    (二)适用条件

    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五个适用前提:1.情节轻微;2.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3.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近一年内首次被查获;4.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者信访情形;5.案发时间、地点不属于严管时段、区域。

    (三)适用范围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指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事项以及金华市地方立法确定的综合执法事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外。各县(市、区)自行公布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处罚事项清单。

    (四)工作程序

    执法人员对照适用条件开展调查取证;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温馨提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按期改正;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结案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五、实施日期

    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1.《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机关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方式:李英骏,0579-82103622

    附:《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修订部分新旧对比)


    附件

    《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修订部分新旧对比)

                                           修订前                                         

    (金综执〔2022〕10号)

    修订后

    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不再予以处罚。
    ...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一)内涵
    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制度。

    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普法教育并及时改正后依法不予立案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并及时改正后可不予立案处罚。
    ...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一)内涵
    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立案处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