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吃货”请注意:打野味涉嫌违法,害人害己!

日期:2024-06-03 08:46:01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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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当事人张某武在武义县泉溪镇千丈岩黄长岗村山地放置4个野猪套。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8日,该案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至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件分析】

经调查,2023年下半年,当事人张某武听说武义县泉溪镇千丈岩黄长岗村山地有野猪出没,便自行上网购置野猪套4个,预备打点野味丰富餐桌。2023年12月7日,张某武因涉及非法持有枪支案接受武义县公安局讯问调查,次日,其主动供述了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实确认,张某武未有猎获便“东窗事发”,其用以捕猎的野猪套属于禁用的工具,故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4月29日执法局依法对张某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2、没收猎捕工具(四个野猪套)。

打野味曾经盛行一时,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时至今日仍有相当大的群体对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没有危害后果,也不触犯法律。特别是一些野生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自制个工具,不费多大力就能在当日“加餐”,更使得非法捕猎行为泛滥。其实,从现代营养学观点看,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的动物没有明显区别,因此,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不存在想象中“大补”的功效,甚至将会因为食用了在野外复杂环境生存的野生动物,给食用人带来直面未知病毒的巨大风险。与此同时,大量的非法捕猎也将打破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不可弥补的危害。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发力,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护野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一时口腹之欲,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不可预估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