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罚!

日期:2024-06-28 14:27:45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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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近日,浦江县某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件分析】

经查,该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好的厂房投入使用,用于生产加工车间、仓库等用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质量保障,既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也关系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鉴于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1%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的罚款,本案共计罚款人民币11万余元。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线。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厉打击、坚决查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