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已有人被处罚!

日期:2024-06-14 08:46:29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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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季某和杨某于武义县泉溪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件分析】

2024年4月29日早上6时,武义县泉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对泉溪镇清溪口水库开展突击巡查,发现季某和杨某于武义县清溪口水库麻田村段违规垂钓,饵料为自制面粉团,现场已有渔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垂钓并放生鱼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两名当事人各依法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清溪口水库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于2008年成为武义县饮用水源地之一,主要承担着桐琴镇、泉溪镇饮用水供给任务,平均年供水量为880万吨。由于水源地水质优良,有许多野生鱼类,吸引钓鱼爱好者前来水源保护区垂钓,而非法垂钓人员使用含有化学添加剂饵料,乱扔饮料瓶、塑料袋等垃圾,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影响居民饮水健康。

天气炎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逐渐增多。接下来,执法人员将进一步提高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可能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