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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擅自改变两千余平林地用途,原用于种植乔木林的土地竟成了“养猪场”!近日,兰溪市上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开出了一张近两万的罚单。
原来,当事人范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土地进行平整,搭建了大棚、管理房、道路等用于养猪,致使林地内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受到毁坏。
据悉,范某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026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为19294元。目前,范某已按要求恢复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最终,上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范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9294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在此提醒,林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大气等生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毁坏占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