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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察意见书,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稠江街道某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作为私用,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员立案并开展调查。
【案件分析】
据调查,当事人系案发地附近负责道路施工的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发当天,施工现场搅拌水泥需要大量用水,该公司的员工武某在周边没有找到可用水源,为图方便就打起了从公路旁消防栓取水的主意。
擅自从消防栓取水的行为容易造成消防栓损坏,降低意外发生时抗御火灾的能力。执法队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