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首日 金华杭州衢州三地开展2024年禁渔期首次联合执法行动

日期:2024-03-04 09:07:57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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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6月30日,浙江省八大流域开始为期四个月的全面禁渔。为切实加强禁渔期管理,强化钱塘江交界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作,金华市、杭州市、衢州市开展2024年钱塘江流域(兰江、衢江、富春江段)禁渔期首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增强整体监管合力。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由金华市、杭州市、衢州市、兰溪市、建德市、龙游县等地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并邀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参加,分成杭州、金华、衢州三个执法组,出动执法船艇7艘次,执法人员70余人,在兰江、衢江、富春江水域开展江面巡航检查。主要检查渔船集中停泊情况,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清理违规网具。

本次巡航检查行动期间未发现涉渔违法行为,水域禁渔期管控情况良好。

下午,三地执法组在兰溪市农业农村局监控室实时开展监控巡查,重点巡查龙游县小溪滩水利枢纽-兰溪市姚家枢纽段禁渔情况,并召开三地执法工作交流会议。

2023年,金华市、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赋权乡镇(街道)涉渔执法案件查处案件均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也是金衢两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一次联合执法,意义重大。两地就如何更有效开展禁渔期管理和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工作进行了研讨分析,特别是针对部分涉渔事项已赋权乡镇(街道)的问题,如何快速有效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联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此次禁渔联合执法行动是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作的有效实践,通过进一步强化钱塘江流域三地执法协作,有利于解决三地交界水域涉渔业执法监管难题,保护航道正常通行和水域渔业资源。


常用法律法规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