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城市绿化!罚!

日期:2024-03-13 16:09:31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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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基本案情

3月12日,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兰江街道西山路附近有人在破坏城市绿化。接到举报后,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有几名工人正在挖掘绿地。

经测量,被破坏的草坪面积达2平方米,挖出的泥土覆盖在草坪上,一片狼藉。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破坏绿化行为,经现场了解,原来是当事人许某想要将此处草坪挖出一条坑做防雷接地,但未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此,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许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将绿地恢复原状。


队员说法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市民的共同财产。擅自破坏绿化不仅会影响市容环境,也是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今天是植树节,大家在植树的同时也要护绿爱绿,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爱护每一寸城市绿地,共同向破坏绿化行为说“不”!


法律链接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