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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大队接相关部门移送材料,查处了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分析】
经核查,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义乌市某有机更新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中的劳务作业。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组织架子工班组进场施工,期间需要进行电焊作业,因电焊工不在岗,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徐某某实施了电焊作业。
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工人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安全角度看,特种作业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特种作业证表明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了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有效识别和规避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率。
从作业质量角度看,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比如焊接作业,合格的焊工能够按照标准进行焊接,保证焊接质量,符合工程要求,防止因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接下来,执法人员将持续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宣传活动,为城市建设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