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案情简介】
近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桐琴中队接相关部门移送材料,查处了一起“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经核查,当事人武义某某养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租下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一地块后,遂进行装修、投入运营,因原建筑物图纸不齐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当事人武义某某养老有限公司已涉嫌违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分析】
火灾风险增加:消防验收备案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重要环节。未进行备案的建筑工程可能存在消防设施不全、布局不合理、性能不达标等问题,从而增加火灾发生的风险。
应急救援受阻: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消防部门需要迅速了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布局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救援方案。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施信息可能无法及时被消防部门掌握,从而影响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生命安全威胁: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在火灾发生时可能因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无法有效使用,导致人员疏散困难、救援受阻等问题,从而威胁到生命安全。
生命安全威胁: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在火灾发生时可能因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无法有效使用,导致人员疏散困难、救援受阻等问题,从而威胁到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