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强化执法力量,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日期:2024-11-21 16:07:16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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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某粮油批发门店时,发现该门店负责人对店铺内存储、销售的粮食底数不清、库存不明,且未能提供粮食经营台账。

【案情分析】

经调查,该粮油批发门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超市,自2024年6月11日开始营业以来,该店铺经营者未对在店铺内存储、销售的粮食建立粮食经营台账。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超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经复查,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超市已于2024年7月23日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超市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超市(经营者:周某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