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情简介】
8月18日,双龙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双龙风景旅游区林场内使用卡式炉进行明火烧烤,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当即开展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
经查,当事人是外地人,恰逢暑假带着全家来金华游玩,进入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时发现一片林区很适合进行野炊,便放置桌椅、摆上卡式炉进行野外烧烤,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时,其已结束烧烤 。
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是国家森林公园,被划分为森林禁火区,在该区域内,全面禁止吸烟、野炊、烤火、上坟烧香、放孔明灯等行为,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鉴于当事人是外地人来金华旅游,不熟悉本地情况,也不清楚双龙景区常年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且在北山林场野外烧烤时间短,并未造成不良后果,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林火无情防为主,毁林有罪法必究”,随着气温的升高,中秋、“十一”节假日即将到来,面对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一定要消除懈怠麻痹心理,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做到警钟长鸣,严防森林火灾。
【法条链接】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