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栽培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废弃物未及时处理,罚!

日期:2024-10-30 14:53:40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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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14点30分左右,金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苏孟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义乌街时,发现某小区东门人行道发现存在因栽培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未及时清理的现象,对城市环境与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经调查了解,该小区目前处于待交付状态,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的绿化种植工作。该公司工人在对一批毛娟、金森等绿植进行栽培后,将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直接堆放在该小区东门人行道上。该负责人称,出于成本考虑,计划第二天凑一车进行清运,因此未及时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

【案件分析】

当事人明知栽培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却依然未清理,其违法事实清晰明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可考量的因素:其一,当事人为初次违规;其二,在接受调查时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其三,未清理的时间较短,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对较小,且愿意配合清理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事实,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若按照常规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可能与“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悖。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初犯且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认为依据上述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进行适当从轻的处罚是合理的,既能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又能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今后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其他潜在违规者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兼顾了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