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期,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查处一起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该案是婺城区公安分局移交的一宗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经查,周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回溪公园内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捕猎工具为弹弓一只,三种规格的钢珠,包括大号钢珠170颗、中号钢珠108颗、小号钢珠125颗。现场有野生动物(鸟类)死体一只。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动植物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2023]0046号显示,该野生动物为白头鹎,雀形目鹎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周某未取得相关狩猎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6号,白头鹎为雀形目的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周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共计300元。无违法所得。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浙江省林业局文件》浙林防〔2023〕23号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3:“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五千元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白头鹎(死体)一只,没收猎捕工具弹弓一只,三种规格的钢珠,包括大号钢珠170颗、中号钢珠108颗、小号钢珠125颗;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办案要点
办理本案时需注意法条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为修订后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的提高意味着国家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以进一步为野生动物筑牢保护屏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行刑衔接新机制。本案是由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在案件办理期间对于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法律适用等需要仔细研究,找准违法认定界限和事实依据。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是不可取的,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是需要我们保护的,大家更要自觉学法守法,防止因不懂法而违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