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3-00136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9-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15 20:37:17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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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制定《<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本自由裁量基准纳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行政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金华)对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做他用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将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服务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对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设置可随时移动的临时性障碍

    3.经提醒后立即纠正

    不予处罚

    一般

    拒绝纠正或者提醒后再次设置

    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的障碍,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被处罚后再次设置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对损毁道路停车 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可以当场恢复

    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般

    属于首次违法但无法当场恢复的,或者被再次查获但能当场恢复的

    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再次查获但无法当场恢复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