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日,武义县壶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有关部门移交的一宗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案件,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01 案情简介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武义方xx家庭农场和当事人姚某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水通过氧化塘边水沟深入流入附近的桔园北侧水塘,最终排入外环境造成污染。
02 违法事实
根据武义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分析,排放口污水中总磷和氨氮的排放均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5)》中的排放限值。
当事人,当事人武义方xx家庭农场和当事人姚某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