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3-00126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问答式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问答式

    日期:2023-08-15 16:46:36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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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问:文件名称是什么?

    答:《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文单位: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问: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修订,自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违不罚、行政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大幅修改。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处罚案件数随之大量增加,2017年出台的《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已不宜再执行适用。

    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制度上的规定,更是执法上的需要。

    问: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4.《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5.《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规定》中的“案件承办人员”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

    (二)《规定》第五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了修改。

    (三)《规定》第五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了修改。

    (四)《规定》第五十四条结合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制度,增加规定了“对符合包容免罚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五)《规定》第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修改为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的具体情形。

    (七)《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3日”修改为“5日”。

    (八)《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听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九)《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了“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增加“ 本规定中“2日”“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另外,《规定》对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部分的修改及删减。

    问: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文件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

    问:解读机关由谁负责?

    答:《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机关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李英骏;联系方式:0579-821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