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燃气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燃气经营,但却有公司为牟一时利益“铤而走险”,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日前,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歌山中队接到举报称一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了燃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现场某厂区内停放有一辆重型半挂液化天然气槽罐车,边上有一只白色液化天然气储罐,两者通过槽罐西侧液压表接口连接,正在进行充装。经查实,某能源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后当起了“中介”,运输并将液化天然气转卖给某服饰公司作为燃料使用,赚取其中差价,以此牟取利益。
该能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982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既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也存在极大安全风险,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请广大经营者、市民群众务必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忌侥幸心理,不以身试法,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共享安全、和谐的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