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如此“烧饭” 太危险!

日期:2023-06-30 10:44:54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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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燃气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管是超量存放燃气瓶或是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都很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位市民朋友一定要提高安全生产认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确保燃气使用、储存安全!近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临时烧饭点内存放燃气瓶实瓶有26瓶之多,23个燃气灶具中有18个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许多燃气管道为长于2米的橡胶管,且临时烧饭点的现场环境简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我和工友们想自己烧菜吃,公司就给我们设置了一个小房间作为临时烧饭点,大家自己在这边搭台做饭,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的问题。

自己烧饭固然方便,但是你看现场的环境这么简陋,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存在这么多的安全隐患,我把要整改的地方都列在纸上了,抓紧对照整改起来。

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及燃气灶具使用者一一进行询问,给出了明确的整改方案,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现场发现的不规范使用燃气灶具行为均已立案查处,企业超量存放燃气的行为后续还将进一步开展复查。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