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林业部门移交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案件,接案件线索后,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吴宁中队执法队员立刻开展相关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吴宁街道某自然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场地平整,用于出租。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约1.896亩,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5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877元。
执法队员在此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占用林地或者改变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