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案情简介
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尖山中队根据县建设局移交线索,查处一起施工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件。
5月12日,磐安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组在尖山镇某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3号塔式起重机下方有一名手持对讲机指挥塔吊作业的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证。
经调查,因原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有事不在现场,为转运一些板块,当事人员心存侥幸而忽视施工安全便擅自使用班组的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进行板块吊运。鉴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 款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无小事,别等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执法部门呼吁,文明施工、规范作业、安全生产,杜绝侥幸心理,共筑安全防线。
法律链接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