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文旅部门移交的一起游泳馆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相关线索后,对东阳市某游泳馆未配足救护人员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该执法事项上办理的首案。
执法人员检查至该游泳馆时,发现按照其取得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该馆应配有3名救助人员,但实际仅配备2名。发现该问题后,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后续进行整改情况复核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在限期内改正,且当时泳池中有顾客游泳,但无救助人员在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整。
生命安全无小事,如游泳馆等场所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配备足额救护人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