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拳出击 3家企业占用防火间距 重罚11万5千元

日期:2023-05-09 08:46:20 来源:​督查指导大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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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防火间距等同安全距离,占用防火间距就是占用安全的生命空间!

案例一    永康市新新彩印厂 

时间:2023年4月30日

企业名称:永康市新新彩印厂

地点: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118号

违法情况:在两个厂房之间搭建钢棚,钢棚面积合计约140平方米,在中间的疏散通道上堆放纸箱等易燃物,堵塞疏散通道,安全隐患极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占用防火间距。

后续勘查结果:未整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千元整(¥45000.00)。

案例二    永康市民民五金产品经营部 

时间:2023年4月27日

企业名称:永康市民民五金产品经营部

地点: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一路14号

违法情况:在两个厂房之间搭建钢棚,钢棚面积合计约380平方米,在厂区中间的疏散通道上堆放机器、木箱、塑料箱等物品,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占用防火间距。

后续勘查结果:积极整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

案例三    永康市旺升塑料制品厂 

时间:2023年4月27日

企业名称:永康市旺升塑料制品厂

地点: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106号

违法情况:在两个厂房之间搭建钢棚堆放气泡膜等物品,钢棚面积合计约4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占用防火间距。

后续勘查结果:积极整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