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典型案例① | 警示!3起消防通道违法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行为通报

日期:2023-05-30 09:23:57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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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综合执法系统上下一心,全力出击,铁腕整治,克难攻坚,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即日起,“金华执法”公众号将向社会曝光一批,涉及消防通道违法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宣法,强化警示教育。

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义乌市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义乌市佛堂镇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通道内货物堆放杂乱、堆放过高,消防栓前也堆放有货物,影响人员逃生及消防救援。查实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搭棚占用防火间距案

永康市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永康市九龙北路488号的永康市蓝X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涉嫌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蓝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防火间距搭建3个钢棚,用于堆放物品,第一个占地450m2左右,第二个占地200m2左右,第三个占地120m2,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东阳市南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时发现,部分红木生产厂家随意堆放杂物,导致疏散通道被占用,查实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安全不可忽视,请各位市民自查是否存在妨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后续,我市将持续聚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域,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助力平安金华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