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患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会面临什么处罚呢?近日,武义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向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了一起有关某建设工程项目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案件。
经调查,2020年白洋街道XX村的旧村改造项目共计6幢商住楼及一个地下室,地上面积约29056平方米。XX村经项目备案,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2020年11月,按照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由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正式开始施工。
2020年10月,XX村向原人防主管部门承诺更改建筑设计图,将原先的普通地下室设计更改为防空地下室设计。该村旧村改造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少于2324.48㎡(29056㎡*8%),但至2023年5月,该旧村改造项目整体基本竣工,该工程地下室都是按普通地下室进行施工,未按人防地下室进行建设,致使无法再按人防工程进行变更及建设。
2023年4月25日,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向XX村送达《关于补缴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的函》,责令XX村需按规定补缴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395.1616万元(2324.48㎡*1700元/㎡)。2023年5月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X村涉嫌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集体案件讨论等程序,该项目确存在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XX村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人民防空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所有公民和组织都有依法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对于“未批未建、批而未建、建而未验”等违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
法 条 链 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范围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