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夏日已至,溪中的鱼儿也多了起来。这鱼儿一多,惦记它们的人儿也多了起来。但所谓君子爱“渔”,取之有道,捕鱼,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磐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对安文文溪塔山公园至台口村下游段河道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无人值守地笼网13副。因使用地笼网捕鱼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寻找“物主”,并将地笼网从水中拉出。网内捕获的各类水生动物全部放回原水域后,执法人员统一将地笼网运回依法保存,择期处置。
此外,磐安县马蹄坑水库、花溪水库、源头水库等水域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执法蓝在此温馨提示:切勿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游泳等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