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用户注意了,这些行为千万别再做!危险!

日期:2023-05-19 09:10:17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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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自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行动,深入开展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行动过程中,查处了系列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件。

请广大市民朋友对照整改,千万避免这些危险行为! 

违法行为一: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吴宁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青春路某生煎包店使用加热器对燃气气瓶进行加热;城东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斯村菜市场某店倒卧使用一只15㎏装有液化气的燃气气瓶,该燃气气瓶通过阀门和燃气管向一旁的蒸炉供气。

以上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巡查时发现昆溪路某面馆厨房内使用2只15㎏瓶装燃气瓶,但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用来检测可燃气体的泄漏。环境中如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临界点时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人员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 

违法行为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湖溪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土菜馆厨房内与燃气瓶相连的燃气灶未安装燃气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四: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吴宁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中山路某餐饮店内燃气瓶与燃气灶连接的橡胶软管长2.3米,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的规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歌山北路某饭店厨房内同时使用植物油与液化石油气。厨房内放有一组两个灶头的植物油的灶具,北边靠墙摆放有一个不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灶具和一只燃气气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防患于未“燃”,燃气安全无小事,4月中旬以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查处59起燃气安全领域违法案件。下一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持续加大排查力度,对燃气安全实施“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