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经营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违法!

日期:2023-04-13 09:54:22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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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收到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来电,称一中药材经营部在浙八味药材市场内贩卖熊胆粉,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初步勘察,当事人在店内销售货架上展示、贩卖熊胆粉,且现场无法提供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对售卖的熊胆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于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询问得知,3月29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线上向具有熊胆粉销售资质的铁岭某黑熊繁殖基地购买了32盒熊胆粉共计56克,并在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于4月6日将熊胆粉放于货架上展示、销售,但并未售出。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当事人也认识到问题,并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前该案仍在有序办理中。

法律链接

违则:《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罚则:《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