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随着天气转暖,施工工地陆续开工,部分施工单位、个人未经审批就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对道路路面造成破坏,还会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近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执法巡查,并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1
案情简介: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东阳某工程机械公司在广厦大学南侧道路上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查实,该公司为铺设大数据电缆,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确认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东阳某工程机械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案情简介: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为接污水管,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湖纺街与画水北路交叉口往东70米道路上挖掘城市道路。
处理结果:当事人王某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案情简介: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东阳某建筑公司在银田畈2号综合楼右侧道路上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查实,该公司为承接污水管道项目,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挖掘城市道路。
处理结果:当事人东阳某建筑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拟处罚人民币5000元。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破坏了道路的完好性,影响东阳市城市品质提升和整体项目建设,应当被坚决制止。下一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呼吁各建设、施工单位及个人,切勿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文明施工,共同爱护城市道路,共建文明城市。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