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罚款12.5万元

日期:2023-03-15 10:08:07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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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出现火灾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可以极大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概率,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案件,当事人被罚款人民币125000元。

案情简述

傅某租用了永康市方岩镇一厂房,经过资规局审批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幼儿园使用,总用地面积1113㎡,建筑物占地面积587㎡,总建筑面积2044㎡。傅某对该建筑物进行了装修及消防改造,但未经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案件分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傅某进行装修及消防改造的幼儿园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傅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温馨提醒

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可以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筑牢建筑消防安全防线,需要各方主体共同绷紧消防安全之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