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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我局坚持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全力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期以案释法精选了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典型案例——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供大家参考。
0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月,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印刷写有外文的彩盒却无提供该包装装潢印刷品在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的行为。经初步查证,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为涉嫌违法。2023年5月30日对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2022年12月10日,金华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委托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一批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约定承印的印刷品为4*10彩盒,数量为3900个,单价为1.27元/个。2023年2月9日,金华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就擅自印刷上述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查处时,上述3900个产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已全部制作完成,但未收到定金或货款,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总额为4953元,违法经营额为4953元。
02办案要点
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包装装潢”印刷品性质认定。《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版物鉴定机构接受‘扫黄打非’工作机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委托,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同时在该《办法》的第三条还明确了出版物鉴定的主要针对对象分别是“(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等;(二)违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因此,对于涉及对象是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建议送鉴至新闻出版部门进行鉴定从而对涉案书籍进行定性。
(二)现场执法办案的要点。出版物现场执法的关键环节是对在委印单位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的印刷车间等现场发现的疑似非法出版物的有效处置问题。实践中处理涉案物品最为有效、时间最长的莫过于像《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赋予的出版物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这两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长可达60日。因此,为避免当事人转移、销毁涉案非法出版物,现场勘察时可以开具查封、扣押文书,避免出行因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处置期限短产生的弊端。
(三)违法经营额的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应与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当事人自行编印与总部机构下发的非法出版物进行散发,因无销售和发行等行为,认定其违法所得为零。但由于实施了散发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产生了一批非法出版物,上述非法出版物的价值认定为违法经营额。
03典型意义
印刷行业不同于一般的行业,是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是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播者,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印刷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企业主动强化生产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积极适应市场环境,通过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探索转型发展。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企业置法律法规而不顾,为了所谓的“生存”,铤而走险,逾越“红线”,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其所采用或推广的印刷品或出版物成为出版领域违法违规重灾区。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该案件查办为契机,结合“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对辖区印刷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提高印刷企业法人(负责人)的政策理论水平,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严守底线、依法守规经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
04法律指引
违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
罚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 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 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