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62512299C/2023-00139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市行政执法局
2023-10-13
主动公开
朗读
吴**: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金综执 罚决字〔2023〕第000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9月24日前将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帐号 330016****】缴纳,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 祝敏,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279号,联系电话:0579-89186883。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