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日期:2023-01-16 16:40:21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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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综执催告字〔2022〕第02-0123号

东阳市南马镇**广告设计服务部:

本机关于2022年07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 金开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缴纳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330016****-****13,开户行金华市建行营业部),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至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30016****-****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 王**、李**,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780号,联系电话:0579-89186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