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2-00124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5-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5-06 09:17:15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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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开综执罚决字〔2022〕第0322050601号

    被处罚人: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17045361105,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郑巧鸿。

    2021年7月1日,本机关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函告,发现宾虹路1488号华新现代城二至四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该违法建设行为已于2010年6月1日由浙江省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过行政处罚:责令被处罚人补办搭建上述两个构筑物(现代城中庭部分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处以上述两个构筑物的工程造价壹佰万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

    被处罚人已履行罚款缴纳的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至今仍未办理补办手续。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函告(函号[2022]4号《关于华新现代城违法建设的回函》)规划明确认定:1.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提出金华现代城中庭二次装修临时规划许可申请,鉴于尚有部分业主对现代城中庭改造持反对意见,原开发区规划分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该违法建设行为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且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补办需求,无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22年4月7日,本机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金开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3031101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被处罚人及利益相关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已作出罚款处罚并已履行完毕、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仍未取得及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规划认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被处罚人五日内对金华市宾虹路1488号华新现代城违法搭建的中庭部分建筑(面积共计1605.78平方米)自行拆除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