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2-00159

  •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燃气执法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5-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燃气执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5-31 10:42:40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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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城镇燃气执法,有效预防燃气爆炸事故发生,根据省城市运行安委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燃气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树立燃气安全责任意识。坚持“安全事故无小事”的责任意识,秉承“防患于未然”的管理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凌志峰书记在全市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覆盖、全领域、全方位”深化综合执法系统职责内各类城镇燃气隐患排查工作,筑牢燃气执法安全防线,坚决避免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亚运会、省运会、省党代会、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做好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要深刻吸取各地燃气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切实将燃气执法工作作为综合执法系统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之一,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实际,制定本年度燃气执法工作方案和燃气单位监管计划,建立健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对综合执法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落实日常巡查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到人到点。要建立辖区内燃气执法监管单位分类管理台账,做到排查检查全覆盖,不少一家,不漏一处;对巡查的重大隐患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报告,并及时上报金华市局。

    三、强化燃气违法行为查处。各单位要盯紧瓶装燃气违法行为高发领域,应查尽查,在保持现有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加热、摔砸、倒卧、暴晒燃气气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各类不安全存储、使用、安装燃气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加强对源头违法(包括工业自建燃气)的监管。盯紧管道燃气违法行为,突出对在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搭建构筑物,在地下燃气管线上兴建停车场,在燃气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行为的查处,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注重执法案件行刑衔接。注重提升城镇燃气案件查办能力,坚持依法办案、深挖案源;对部分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案要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管理合力,提升执法效率。各单位要密切与公、检、法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对符合入刑条件的燃气执法案件,坚决依法移送,提升燃气执法案件的惩戒力度。

    五、提升燃气执法信息宣传。各单位要加大对燃气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通过以案说法、案例宣传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扩大燃气执法工作的社会效应,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要指定专人,及时汇总并准确上报相关执法检查信息和报表数据。金华市局将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城镇燃气执法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