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762512299C/2022-00101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4-07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开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3031101号
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金华市宾虹路1488号华新现代城中庭进行搭建的行为作出了如下处罚:责令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办搭建上述两个构筑物(现代城中庭部分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处以上述两个构筑物的工程造价壹佰万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已履行罚款缴纳的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至今仍未办理补办手续。现华新现代城三楼业主代表不断投诉举报该建筑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及金自然资规开函[2022]4号《关于华新现代城违法建设的回函》规划认定明确:1.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提出金华现代城中庭二次装修临时规划许可申请,鉴于尚有部分业主对现代城中庭改造持反对意见,原开发区规划分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该违法建设行为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且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补办需求,无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已作出罚款处罚并已履行完毕、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仍未取得等情形。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对金华市宾虹路1488号华新现代城违法搭建的中庭部分建筑自行拆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MM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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